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与被申请人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一终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胡*甲申请再审称:原判将胡*乙判归被申请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申请人失去了对孩子的监护权,原判未予评判错误;原审程序违法,对该案未进行调解。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胡*一直随被申请人杜某某生活至今,已形成稳定的抚养关系,现如果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影响较大,原审判决胡*仍随杜某某生活并无不当。孩子随被申请人杜某某生活,被申请人即对胡*具有监护权。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
综上,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