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被告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再审申请人胡**与被申请人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刘**与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季*诉被告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师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裴某某与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