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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

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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