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
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陈某某与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黄某某与王**、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姬*与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告张某某与被告孙*甲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李**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