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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解某某因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吕民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镇旗、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解某某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郭*1周岁前随原告生活,1周岁之后随被告生活至成年。原被告离婚至今被告没有看过女儿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说明被告无抚养能力且重男轻女。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为原则,故原告请求判决婚生女郭*随原告生活,放弃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辩称,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235号判决书已经判决婚生女郭*甲1岁后随被告生活,且被告无其他子女也未再婚,随被告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235号判决书判决本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郭*1周岁前随原告生活,1周岁之后随被告生活至成年,郭*随一方生活期间,另一方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判决生效后郭*随原告生活,在此期间被告未支付抚养费,现原告以郭*随其生活有利子女成长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婚生女郭*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本院(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离婚且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书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已经明确婚*女郭*1周岁前随原告解某某生活,1周岁之后随被告郭某某生活至成年。现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不同意变更,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也鉴于被告在原告抚养郭*期间为支付抚养费的事实,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原被告婚*女郭*2周岁之前随原告解某某生活,2周岁之后随被告郭某某生活,郭*随一方生活期间,另一方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婚*女郭*2周岁之前随原告解某某生活,2周岁之后随被告郭某某生活至18岁成年,郭*随一方生活期间,另一方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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