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原告闻*与被告宗某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姬*与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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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玲诉全炜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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