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原告闻*与被告宗某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张*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姬*与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告张某某与被告孙*甲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玲诉全炜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