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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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