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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