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黄某某诉被告王*、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黄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二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再审申请人胡**与被申请人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陈某某与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季*诉被告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裴某某与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寇某某与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刁某某与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