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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立案案由、诉讼请求变更,故原告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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