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立案案由、诉讼请求变更,故原告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陈某某与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黄某某与王**、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刁某某与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姬*与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告张某某与被告孙*甲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李**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