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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2015年3月1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9日经南阳*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女儿张*随原告张某某生活,女儿张*随被告徐某某生活,抚养费各自自理。判决生效后,被告徐某某不尽抚养义务,始终未抚养女儿张*,婚生两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两女儿均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为此,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二、(2013)宛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张*随原告生活,张*随被告生活。

三、高庙*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两个女儿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母亲生活。

四、证人张*、张*、张*、张*证言一份。证明观点同证据三。另证明被告未尽抚养义务。

五、证人曲同合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在外谈有男友,不利于抚养小孩。

六、原告与被告男友王*通话记录一份。证明观点同证据五。

七、被告2014年6月及9月在南阳*工资单各一份。证明被告的工资状况。

八、证人张*连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徐某某一直没有照看小孩。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辩称,不同意变更小孩抚养关系,被告有能力抚养小孩,要求按照原判决执行,女儿张*仍由被告抚养。

为此,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一、证人王娟证言一份。证明被告有固定收入,能抚养小孩。

二、证人李*言一份。证明观点同上。

被告徐某某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无异议。

对证据二无异议。

对证据三有异议,那是因为我和原告第一次离婚后,我们又共同生活以及打工去了,所以大女儿张*跟随原告母亲生活了,二女儿张*是我们在同居期间所生,确实一直跟随原告的母亲生活。

对证据四无异议,我确实不经常回去,但给女儿买过衣服、零食,也给过零花钱。

对证据五确实谈男友了,但没有谈成,没有再婚。

对证据六质证意见同五。

对证据七无异议属实。

对证据八有异议,不属实,被告回家看过小孩。

原告张某某对被告所举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有异议,不符合证据规则,证人应出庭作证。

对证据二有异议,不符合证据规则,证人应出庭作证,且内容也不属实,被告未曾打电话给原告要求抚养女儿。

依据原告举证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原、被告于1999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3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婚后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0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于2006年7月7日生育次女取名张*。2012年2月15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复婚手续,后一起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自2012年4月12日分居生活,徐某某遂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同年6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3年11月7日,徐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后宛*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了(2013)宛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准予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婚生女儿张*随张某某生活,女儿张*随徐某某生活,抚养费双方自理,该判决生效后,婚生女儿张*、张*仍跟随原告张某某生活,原告遂以被告不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变更小孩张*抚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女儿张*抚养关系,但所提交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未尽抚养义务,被告亦不同意变更,要求继续抚养女儿张*,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家庭实际情况,以及小孩今后的成长教育,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小孩为宜,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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