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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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