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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