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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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