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刘*与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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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