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诉被告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平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杨**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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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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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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