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X与马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X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2014年度抚养费36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XX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