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申请执行人王淑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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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杜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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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