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甲与被告侯*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候*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候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候*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候*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刘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某某与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赵*与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王淑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岳*诉被告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