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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甲与被告侯*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甲与被告侯*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候*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候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候*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候*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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