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肖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李红诉马雪燕抚养变更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苏**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白*雅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候某甲与被告侯*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某某与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