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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王某某诉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5日因感情不和离婚,婚生子张*乙由被告抚养。此后,原告在探视孩子时被告屡屡阻挠,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感情和张*乙的身心成长,特别是被告目前无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还要抚养被告与前妻所生育的另一子,难尽抚养义务,事实上被告将张*乙交由残疾的祖父和身患重病的祖母照料,根本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张*乙的实际生活环境和学习条件较差。原告现在西安市工作,目前生活稳定、收入状况良好,有能力为张*乙提供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为尽量弥补不幸婚姻给张*乙造成的伤害,给孩子一个较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故诉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将张*乙交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原告于2012年3月8日离家出走,在离家前一年左右时间内,每星期在家最多呆两天,离家后就再没有回家居住,更不用说管孩子、履行抚养义务;离婚时孩子归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至今原告仅探视过张*乙两、三次,孩子都不认识原告了;被告一直对张*乙履行抚养义务,对张*乙的生活习惯、性格都很熟悉,现张*乙在学校各科都很优秀,对其现在的生活环境也早已熟悉、适应,如改变生活、学习环境,不利于张*乙健康成长,故其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4月16日生男孩张*乙,因原告从事保险业务,在家抚养孩子的时间较短,双方经常为此吵架,2012年3月8日,原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再未与张*乙共同生活;张*乙从出生至今一直在被告张*甲家中随张*甲生活。

2013年3月5日,原、被告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协议离婚,张*乙由被告张*甲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未满十周岁子女抚养关系变更,应符合变更的法定要件或父母双方达成变更协议,同时在保障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综合认定双方的生产、生活环境确定是否变更。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未能以证据证明被告张*甲抚养张*乙不利于张*乙健康成长,双方亦未能就变更张*乙抚养关系达成协议,故对原告王某某关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将张*乙交由原告抚养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甲关于如改变生活、学习环境,不利于张*乙健康成长,故其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相应予以采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2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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