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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