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并定于2015年8月18日10时开庭审理本案。2015年7月24日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