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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2014年9月已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个子女(女儿王*甲、儿子王*乙)当时协议全随被告生活。如今,原告不但要经管两个孩子吃饭上学,还要独自打理门店生意,根本顾不过来。原告母亲有病,父亲不但要做务庄稼,还要照料生病的母亲,根本无法替原告照管孩子。女儿王*甲现今学习成绩下降,也到了生理叛逆期,已有了心理问题。现请求将女儿王*甲的抚养权变更为被告享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答辩。

庭审中,现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11月18日生女儿王*甲,2010年1月12日生儿子王*乙。2014年9月25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子女均随原告王*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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