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荆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荆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王**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一审判决书
侯某诉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诉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