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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贠*、被告杨**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2年12月7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杨**由被告抚养,王*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共同所有的住房归杨**所有,杨**支付王*房屋折价款11万元,共同债务,各自偿还其亲属部分。杨**现已结婚另组成家庭,没有与孩子共同居住,不利于照顾孩子,且杨**没有固定工作,不能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为了给孩子一个较好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请求判令杨**与王*的婚生子杨**由王*抚养,杨**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原告王*为证明诉称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

(2012)渭民初字第011xx号民事调解书,欲证明原、被告离婚时婚生子由杨*乙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辩称,孩子从1岁三个月之后一直由其父母抚养,和其父母一起生活,具有良好的生活氛围。他已经再婚,具有健全的家庭,孩子随他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他父母也有退休工资,完全有条件抚养孩子。

被告杨*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王*提供的证据,合议庭评议认为,该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2012年12月7日,王*与杨**因感情不和,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子杨*乙由杨**抚养,王*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共同所有的住房归杨**所有,杨**支付王*房屋折价款11万元,共同债务,各自偿还其亲属部分。王*与杨**离婚后,孩子一直由杨**抚养,现杨**已再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孩子杨*乙年龄尚小,王*与杨*甲离婚后,现杨*甲已再婚,且无固定收入,王*有稳定收入,孩子由王*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参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婚生子杨*乙由原告王*抚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由被告杨*甲承担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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