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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诉称,渭城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11月19日审理其与刘*离婚案中作出(2014)渭城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女儿王*洁随母亲生活,王*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女儿王*洁自上学一直由王*某及其家人抚养,家庭成员和孩子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被告照顾甚少。现王*某及其家人对孩子思念加倍,所以要求变更女儿王*洁的抚养权,其理由有:王*某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更好的照顾孩子,也有利于孩子的的成长,从长远着想,孩子随王*某生活更有利于家庭成员对女儿王*洁的照顾,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婚生女王*洁随原告生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刘*辩称,不同意变更孩子王*洁的抚养关系。王*某要求抚养孩子的理由不充足,王*某虽然在外打工,并不能证明孩子就要由王*某抚养,在外打工必定会离开孩子。况且孩子出生后,主要由刘*抚养,孩子一直在刘*的娘家所在地的幼儿园上学,孩子的接送是由刘*及刘*的父母共同接送。所以孩子由刘*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刘*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

证明一份,欲证明婚生女王某洁现在刘*家所在的幼儿园上学,孩子的接送、管护均由刘*负责。

2、入学缴费证明一份,欲证明孩子的教育费用一直由刘*支出,且还证明刘*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经质证,王某某对刘*提交的两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刘*自离婚后目前仍无经济收入。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要求,并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王*某与刘*通过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王*洁由刘*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王*洁18周岁。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渭城区北**村民委员会证实,刘*之女王*洁自出生后一直生活在其外婆(边方村刘*娃)家。王*洁一直在刘*娘家所在的边方村**幼儿园上学,刘*及其娘家父母承担了王*洁上学的接送,王*某与刘*离婚后,王*洁一直还在欣乐幼儿园上学,并由刘*接送、照顾,支付生活及教育费用,王*某再未向王*洁支付过抚养费,也未去探望过王*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均可提出变更的要求,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离婚时法院判决王*洁由刘*抚养,王*某要求变更抚养权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王*某认为刘*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应变更抚养权,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符合变更条件的事实。结合王*洁自出生后的生长、生活环境、双方的经济条件及抚养能力等综合因素考虑,现阶段孩子继续随刘*生活为宜,故对王*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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