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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在2012年10月26日经本院调解,双方的婚生女*某某(曾用名安某某)由其抚养。现由于其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基本靠打零工挣钱,也没有固定住所,加之身体不好,其感觉无力抚养孩子,请求依法判令孩子安某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变更孩子抚养关系需征求孩子的意见,2012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后经法院调解,原告又愿意抚养孩子,其增加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原告现起诉与事实不符,孩子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也习惯了,如经过征求孩子意见后孩子愿意随其生活,其可以考虑让孩子和其一起生活。

原、被告当庭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8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女*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向孩子每月支付抚养费。2012年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孩子由被告抚养,其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经本院主持调解,孩子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增加至500元,孩子上大学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现按期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孩子安某某出生于2000年1月6日,现为咸**中学初三学生,其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2015年6月2日,孩子安某某向本院表示,其原意继续随原告及原告的母亲继续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和谁生活,仍是双方的子女。原、被告在离婚时经本院调解,女儿安某某由原告抚养,原告本次又起诉变更对女儿的抚养权,经本院征询孩子的意见,孩子仍愿意继续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继续生活,原告现不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且被告现一直按期向孩子支付着抚养费,故原、被告的女儿安某某应由原告继续抚养。综上,原告请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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