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同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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