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某某与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索红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被告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某某诉称,她与被**某某于1998年12月30日在陈仓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年2月2日生女儿柯**,2004年4月22日与被**某某在陈仓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当时双方协议婚生女柯**由被**某某抚养。在柯**和被告生活期间,被告很少关心柯**的生活和学习,柯**的衣服均由她购买,由于精神上的压抑,柯**于2010年7月找到她要求由她抚养,于是她和柯**生活了两年,在此期间,柯**的学习成绩有了明显提高,被告再婚后,柯**考虑到家庭关系,又回到被告处和其一起生活,但此时被告对柯**更加冷落,柯**备受压抑,学习成绩下降,对生活和学习也失去了信心,2014年8月柯**又给她打电话,说学习退步了,要求和她一起生活,于是柯**就和她一起生活至今,她对柯**生活和学习上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和关怀,坚持为孩子辅导作业,甚至特意买了一辆小轿车接送女儿上学,柯**倍感欣慰,学习成绩也有了显著的提高。柯**明确表示,希望和她一起共同生活。现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婚生女柯**(15岁)由她抚养。

原告董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离婚协议书,亦证明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的事实。

2、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以证明原告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

3、书信两封、成绩单一份,以证明孩子愿意随原告生活,且孩子随原告生活后成绩也有了提高。

被告辩称

被告柯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离婚、生育孩子的经过属实。孩子从小就跟随他生活,现在变更抚养关系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他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被告柯某某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董某某所举证据,被告柯某某对证据1、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中的成绩单,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书信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本院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告董某某所举证据1、2被告柯某某无异议,予以认定,对证据3中的成绩单,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对书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综上,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董某某、被告柯某某于199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0年2月2日生一女儿,取名柯**。2004年4月22日,原告董某某、被告柯某某双方登记离婚,协议婚生女柯**由被告柯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自2014年9月,柯**随原告一起生活至今。

另查明,柯**现已满15周岁,系某初中初三学生,其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应考虑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处理。现柯敬轩已满15周岁,由一定的识别能力,其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本院尊重其选择,且自2014年9月起柯某轩亦随原告一起生活,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柯敬轩抚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柯某某婚生女柯某轩变更由原告董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50元,由被告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