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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2013年2月1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陈*甲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外出打工,孩子一直由被告父母照看。2014年正月被告母亲患脑出血瘫痪,无人照看孩子,被告称自己无能力照顾孩子,将孩子推给原告后不闻不问。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现依法请求变更孩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未出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3年2月16日,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感情不和在扶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婚生女儿陈**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外出打工,孩子就一直由被告父母在家照看。2014年正月,被告母亲突患脑出血瘫痪,无力照看孩子,此后孩子一直由原告照看抚养,被告对孩子未尽抚养义务。在原告抚养孩子期间,因孩子的抚养权确定在被告名下,给孩子的生活学习以及原告对孩子的抚养造成诸多不便。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幼儿园收费票据、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女儿陈**由被告抚养,被告应当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然而被告对自己的孩子不能妥善抚养,在自己的母亲患病无力照管孩子时,被告对自己的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并且不能与原告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给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造成不便,已丧失了继续抚养孩子的权利。故对原告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婚生女孩陈*甲由原告马某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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