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王*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诉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甲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苏**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庆某某与董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