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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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