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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2014年9月已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袁**当时协议随被告生活。被告当时认为儿子是累赘,因此孩子此后实际一直随原告生活。2005年9月,被告要孩子,原告才将孩子送给了被告。在被告带孩子这两个月期间,孩子没有得到好的照管,成绩直线下降,且受到被告虐待。现请求将儿子袁**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享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袁某某辩称,2014年9月双方离婚后,原告强行带走儿子,被告多次催要未果,直到今年9月,被告才要回了孩子。孩子现上一年级,被告及家人悉心照料,最近考试成绩不理想纯系原告带孩子期间耽误了。被告坚决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庭审中,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可以确认下列事实: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1日生儿子袁**,2014年9月1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袁**随被告袁*某生活。离婚后,儿子袁**实际随原告生活至今年9月。此后,孩子随被告生活至今。袁**现就读小学一年级,成绩较差,双方均指责系对方原因所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被告坚决不同意变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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