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邱*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王*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甲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某某与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荆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苏**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