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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某某与董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庆某某诉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庆*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2006年1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庆*。2010年11月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原告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至2014年底。双方离异后,孩子由被告母亲照顾,而被告从未亲自抚养孩子,且被告母亲有乙型肝炎病史。被告已将孩子姓氏改为其自己的姓氏。现原告即有固定的住所,也有稳定的收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请求依法将孩子的抚养权予以变更;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因为原告离婚时就不愿抚养孩子,从原、离婚至今孩子一直随被告母亲生活,且原告从未看望过孩子,孩子已与原告没有感情。

本案在庭审中,原告当庭出示乾县大墙九年制学校证明一份,证明儿子董*在该校上学。被告质证对该份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董*在该校上学的事实予以采信。

通过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下列事实:

原、被告2006年1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庆*。2010年11月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庆*由女方董*某抚养,男方庆*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且在每月1号付清”。被告在离婚后,将庆*改名为董*,孩子一直由被告母亲照看,并在乾县**制学校上学。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而被告坚决不同意变更,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庆某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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