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红诉马雪燕抚养变更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共同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