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共同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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