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诉被告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岳*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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