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黄X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1980年6月3日出生。

黄X与黄*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7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X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给付2012年2月至2015年5月抚养费合计1829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黄*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黄X申请执行的案款18290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黄X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黄海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76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黄X发现被执行人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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