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韩*、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韩1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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