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与许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刘*已与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刘1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贾与全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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