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刘*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2011)大民初字第7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的法定代理人李*于2015年6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刘*给付*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抚养费9600元,案件受理费35元,以上共计9635元。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刘*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刘*名下有房产一套,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京南嘉园5号楼1才呢过4-102号(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房子第048226号),本院已将上述房屋档案予以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标的963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刘*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1)大民初字第70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发现被执行人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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