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被告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虽本案被告张*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号,但其已在经常居住地北京市大兴区号居住一年以上,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