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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姜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薛*抚养费纠纷一案后,被告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通州区协各庄村80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为证明自己的居住状况,被告提交了一份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8日出具的居住证明。原告薛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可,认为被告的长期居住地系西安市高新区紫薇田园都市区号楼单元室,故不同意将本案移送至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提交证明证实其至本案起诉前一直居住在本市通州区西集镇协各庄村号,且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故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成立。原告虽认为被告的长期居住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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