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马*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马*与马*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初字第3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规定:被告马*给付原告马*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整;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给付人民币一万元,于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之前给付人民币一万元,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之前给付人民币一万元,于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之前给付人民币一万元,于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之前给付人民币一万元。马*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其在开户行无大额存款。本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3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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