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王**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何*(何*之父与何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刘*之父与刘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崔*(系原告之父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一案执行裁定书
薛与姜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XX与吴XX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