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一与被执行人徐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9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茹一×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一×与任**、魏**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一×与苏*×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一×与梁*×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一×与康*×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一与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一与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一与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一与孟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一与吕*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