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一与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滨塘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徐一与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茹一×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一×与任**、魏**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一×与苏*×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一×与梁*×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一与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一与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一与孟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一与吕*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本院与董**诉讼费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