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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与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一与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滨塘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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