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本院与董**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魏一X与董XX抚养费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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