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魏一X与董XX抚养费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徐一与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一与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一与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一与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一与孟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一×与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俞**与俞**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邵一×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