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一与被执行人李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55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6月5日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徐一与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一与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一与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一与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一与孟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一×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乙、武*丙与武*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