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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杨*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法定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

原告之母张*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即某。

自2015年3月1日起,因原告之母张*与被告因为抚养孩子的问题发生矛盾,原告的抚养费用由原告之母张*及张*的父母负担,被告未支付相关费用。

原告主张,被告在2015年2月与原告之母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3至5月的抚养费9000元,自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称双方确实协商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提供原告之母与被告的QQ聊天记录,其中被告说“对了,我现在一个月工资3100了,儿子那每月1300的房租收着,我说交2500睡沙发。还是一样被请。哈哈”。被告称,该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被告答应每月出3000元的抚养费,被告现在每月挣3100多元,没有能力支付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最多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被告主张,其与原告之母有一笔共同的财产,是当初双方协商共同为儿子存的钱。原告主张,该笔钱在原告之母生产和照顾孩子的期间已经全部支出了。

被告提供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其现在月收入为3165.04元。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其主张被告的收入为4000到5000元,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

裁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履行抚养的义务。被告现在月收入3165.04元,原告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应当认定被告的月收入为3165.04元。参考《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规定,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符合原告的实际需要和被告的负担能力。原告称,被告曾承诺过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之母与被告关于抚养费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故该期间的抚养费亦应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被告称其与原告之母有一笔存款可以用于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原告称已经用于生活支出了,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参考《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甲自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3000元;

二、被告杨*乙自2015年6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杨*甲抚养费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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