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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石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邢某某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更换了手机号码,法院与申请人一起去找被执行人也没有找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邢某某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公安机动车管理所车辆登记情况、在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房产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职权进行了上述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邢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邢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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