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诉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法定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系被告李*的婚生儿子,原告母亲与被告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10月19日达成离婚协议,在鹿泉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母亲与被告李*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李*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每月20日之前给付女方,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位为止”。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后,被告对原告不履行抚养义务,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母亲多次向被告催要原告抚养费,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7700元,自诉讼日起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3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马*与被告李*于2003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生育原告李*。后由于原告母亲与被告感情不和,于2012年10月1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记载“双方同居期间及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女儿李*,出生于2000年4月21日)(儿子李*,出生于2005年1月24日)都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每月20号之前付给女方,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之后,原告母亲独自抚养两个子女,被告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至今已经拖欠原告抚养费7700元。

上述事实有马*陈述及马*与被告李*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其提交了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协议书”,该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原告抚养费,况且被告也未行使抗辩权,亦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拖欠原告李*的抚养费7700元。

二、自2014年9月1日始,被告李*于每月的20日前给付原告李*当月抚养费350元。

本案诉讼费80元,由被告减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裁判日期

2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