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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甲与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路某甲与被告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及被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路*甲诉称,史*与被告路*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原告路*甲,但自原告出生后,被告与史*闹离婚,并开始分居,原告至今一直随母亲史*生活,但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甚至也不看望原告,对原告的抚养费分文未出,原告母亲没有工作,娘俩的生活费全凭原告外祖母接济,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故此,原告依法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2月13日抚养费4000元(每月以500元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路某乙答辩称,不同意出抚养费。史*生了儿子以后就不回家,我们也找不到人,且为此向派出所报过两次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史*与被告路*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原告路*甲,孩子出生后史*在被告路*乙家居住,2014年7月4日史*和被告家人发生矛盾,史*到娘家居住至今,史*到娘家居住后,被告路*甲未对原告尽抚养义务,原告于是诉至本院。另查,被告月收入1200元左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原告路*甲要求被告抚养原告,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月收入为1200元左右,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为宜,被告从2014年7月4日支付抚养费,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路*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路*甲从2014年7月4日到2015年2月13日抚养费2210元。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路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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